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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pro443aba | 发布时间: 2019-07-28 | 10946 次浏览 | 分享到: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